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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

时间:6/24/2016 5:52:00 PM 点击:582

作者:龙邑黄氏八修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 【9】元末明初,战乱频仍,人口锐减,【10】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外来移民的落籍与取得土地都不是难事,只需纳粮当差即可。据汉川《张氏家史》“张氏宗谱序”记载,其始迁祖于元末明初来到此地,插草为标,顶补朋户当差,就此落籍。在前述几姓的族谱中,王姓在天顺年间落籍,孙姓辗转迁移,最后稳定下来是成化末年,都说明了这种状况。
      黄姓湖产中有一部分也是用“插草为标”的方式得来的。在笔者的访谈中,族人黄有源称,吉甫公和吉泰公来到汉川时,“湖是野的,占就是了”。还有一部分湖产来自较早在此定居的向姓。黄有源说,吉甫公入赘向家,因其为外来无根之人,向女不情愿,提出要父母陪嫁湖产。向姓将湖产分为十股,陪嫁四股。 【11】这一来历并未正式见于黄氏族谱,但《湖案》中有相近的记载。在明代黄姓与向姓的一场诉讼中,“(向)伯珵乘隙进说大赛湖祖上拨与外孙黄敞作灯油费,今生员既已告给,理应退还”。 【12】在笔者询问向姓族人向元庭时,他承认姻亲之说但否认陪嫁之说,指出黄姓本是在向姓湖中打鱼的,强占湖产后就说是陪嫁湖,而且越占越大。
      除了这两个“来历”以外,还有一个机缘使黄姓得以占有更多的湖产。据黄氏族谱记载,“四世以前附近众氏族多以力田为主,湖山为辅。自洪熙至成化年间,因汉川、景陵、沔阳、彭湖、簸箕湖等处水害为灾,良田山场逐渐淹没,众氏族遂变卖湖洲,转徙他乡,惟我族坚守故居,改田为湖山以谋生。时有四世祖时习公,多方筹资,陆续买尽湖洲”。 【13】看起来,明前期汈汊大垸经历了严重的水患,许多人的田地没为湖洲,无法维持生计,于是离开此地另寻生路,【14 】黄姓借机大量买进湖产,“由是汈汊之中,四围湖洲,尽属于黄姓,芦莲菱鱼,动管数百金”。 【15】
      需要指出的是,当地的地方志中虽然一直保存着汈汊湖的名称,但是由于自然环境的变迁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范围是不断变化的。总的来讲,自明前期至清后期,它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在明嘉靖《汉阳府志》中,汈汊湖还是一个垸内小湖,在清乾隆《汉阳府志》中,它已发展为垸北大湖。族谱的记载则比地方志更为详细具体,在《湖案》中,汈汊湖始终指黄氏四世祖曾经“陆续买尽”的那一片湖产,其范围应当与明嘉靖《汉阳府志》中的范围大体相当。后来汈汊湖与相邻的其他小湖逐渐连成大湖后,黄姓与其他众姓也仍然分别称呼它们,如汈汊湖、曲湖、三湖泛、猲獐湖、大浪湖、昌巨湖、摇篮湖、白螺泛、倒湾湖等。
      随着湖产的集中,权利的排他性也不断增强。直至康熙五十三年,黄姓湖中“除鱼尾荷莲归业主采捕完粮以外,其余水草茭菱茨草向听穷民采取”,汉阳府还曾为此刊碑明示。但是,康熙五十三年,因曹长先藉碑劫草,官府将他枷责,并令湖草“勿许诸人采捕”,此后黄姓湖草开始禁止他姓采取。乾隆四十八年,黄姓与他姓因湖草发生争执,黄述杨等赴府具控。乾隆五十六年,知府谕示“产各有主,若仍照旧碑,易取争端,断令众姓勿许再行采取,前立禁碑自应碎毁”。除弃毁旧碑外,还于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另行勒石永禁,“嗣后沿湖附近军民人等务遵宪示,其有三湖泛、曲湖、汈汊湖茭菱茨草一概不许擅取,听黄姓护蓄”。 【16】他们每年“派人巡湖,招取百业入湖网取,先期认稞”。
      黄姓的湖分主要是在明初至成化年间这段时间内取得的,清代晚期则陆续从向姓手中购买了张港湖的绝大部分湖分。黄姓湖分的来历,反映了汉川的土地资源从无主到有主,从分散到集中的变化过程。需要指出的是,早期移民取得湖分的过程对当地人的权利观念有着深刻影响,其一,从笔者的访谈来看,“湖是野的,占就是了”这一观念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 【18】其二,与一般的土地权利相比,湖分的排他性较弱,即便是没有“分”的人,亦可在湖中饮水、行船,或者利用湖水进行灌溉。【19】从而容易产生“有分”的感觉,或者以此为凭进一步要求“有分”。这些都与湖产的私有化和权利的排他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二、纠纷与争讼
      《湖案》中记载了黄姓与其他众姓关于湖分的多次争讼,时间跨度从明成化年间至清光绪年间,长达数百年。在历次争讼中,划界问题经常是矛盾的焦点,集中反映了湖分的不稳定状态。
      (一)前期对湖洲的划分
      早期移民家庭规模较小,多是数姓共管一湖,湖产之间的界线不甚清晰,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是由业户或按股份取利,或轮流管业。【20】但是,这种状况容易引起纠纷。从《湖案》的记载来看,明中期以后,业户开始倾向于明确划分湖产的范围。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黄姓曾分别与李姓、向姓、叶姓对簿公堂。
      自宣德五年至天顺八年,黄姓陆续买尽汈汊湖众姓之业,只剩下西南角倒湾一处,由小里潭的李思祖管业。成化二十一年,黄姓在倒湾招儿河的(绞丝旁+豪)埠下网捕鱼,李思祖称自己在倒湾有分,将网抢去,并赴汉阳府控告黄时昇、黄祚、黄祎等打伤族人李玉廷父子二人落水身亡。黄时习长子黄袍出头替本族打官司,与李思祖一起被押入狱。对审之时,二人“同夹共锭磁针”,最后,李思祖承认(绞丝旁+豪)埠的确在黄姓招儿河分内,自己因地小水窄,受黄姓欺侮,故挑起事端以泄忿,其实并无李玉廷父子落水身亡之事。知府劝中人合息,二姓于是具结,协议招儿河以西为黄姓之猲獐、大浪二湖,猲獐、大浪西北为李姓之昌巨口。至于李思祖假捏人命一事,本应反坐,但是他通过黄姓吉甫公岳家的向伯珵向楚王府求情,得以免究。据黄氏族谱记载,成化初年,楚王子渡江时不慎落水,被向伯珵救起。后来王子袭封,他就成了王府的座上宾,所求之事,王府无一不允。向伯珵日渐逞势,因此有了后来与黄姓的纠纷。 【21】
      正德七年,向伯珵至汉阳府呈控,称族人向伯玑将汈汊湖的十分之二卖给黄姓,但这些湖分与向伯玑并无关系。知府顺楚王府之情,将这部分湖分断归向伯珵管业。向伯珵“趁机进说大赛湖系祖上拨与外孙黄敞(吉甫公系长房长孙——笔者)作灯油费,今生员既已告给,理应退还。又说黄敞所买小里潭叶仕、叶英柴地,傍田五十一石,应照向六黄四分管”。知府于是断令将叶仕、叶英所卖鳑魮岭稍三十坛(当地对柴山的计量单位——笔者)按照向六黄四的比例分管,但是,划归黄姓的下十坛极窄极短,向姓的上十坛和中十坛极宽极长。黄袍不服,在割柴时殴打向氏族人,向伯珵于是将柴地烧光,诬告黄袍烧杀人命。知府派差捉拿黄袍、黄祚、黄楚豪(黄袍等人的子侄辈——笔者)等黄姓族人十余人,“烂刑夹打,扭锁收监”。黄姓族中无人出头,黄袍等见势不妙,在狱中写立决断甘结,这才被释放回家。黄袍对族人表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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