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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

时间:6/24/2016 5:52:00 PM 点击:582

作者:龙邑黄氏八修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 事不告则黄姓难以存身,再告又惧怕王府势大,所以非奏闻皇帝不可。于是他赴京寻找机会,终于一状告准,黄姓湖产得以逐一清还,向伯珵被杖惩,知府遭到降级处分。 【22】
      嘉靖十年,黄姓又与叶姓发生纠纷。黄姓的三湖泛洲地与叶京的柴山毗连,叶京欲开挖叶家沟,黄姓因湖岸以沟为界,不许开挖。黄时昇、黄祎等赴抚院陈告叶京扫占,抚院批委张推官做实地勘查。验至万家嘴袁克江与李选的房基地时,无法判断,张推官命黄楚钟骑叶京家一匹名叫赛京都的红马,以袁、李二姓的房基为起点向正南方奔驰,沿途在柴林中踏路搭墩,一旦听得响水滩水响,就转向东南出河口,将马跑过的这条路线作为两姓之界。黄袍不服,张推官沿界再断五丈给黄姓作界址,不许叶京再争。嘉靖四十二年,景王封于德安府,奏讨刘家隔官地屋四十五间,以及上零残、安汉、沉下(谱中原文为况下,据嘉靖《汉阳府志》改——笔者)、东海港、清水湖等处河泊所的收入。王府太监亲临汉川督催,校差挨家挨户勒征苛收,百姓深受其害。叶京财大气粗,纠集地邻扯旗激变,殴打校差,为此身陷牢狱。因与黄姓有叶家沟积怨,他报出黄楚豪、黄楚钟、黄祎等十余人为同伙,意图拖累。官府亦将黄楚豪等人锁拿收监,阖族束手无策。此时,黄袍年已八十有余,他当机立断,拿出三湖泛一年所得白银三百余两,托楚王亲戚陈总爷向汉阳府说明黄楚豪等并无反叛之事,黄姓族人被释放出狱,此举令“官民皆震”。 【23】
      自明中期至清前期,黄姓湖产中的每一部分几乎都曾引起过争讼,也正是在争讼过程中,湖产的边界逐渐被划定。康熙二十九年,此时的汈汊湖已经与周边小湖相连成了大湖,众姓因“湖亩之多寡虽有定册,实无硬界,恐彼此再行侵越,复起祸端”,故“约同有分人等公议”立合同书,写明各姓的湖洲范围:“三湖泛、汈汊湖、曲湖及各子湖系黄姓独管,不在所合之内。惟汈汊湖界外一带,满目汪洋,正东、正中则为黄姓猲獐湖、大浪湖,正西则为孙王之昌巨湖(此时
    昌巨湖已由李姓转卖与孙王二姓管业——笔者)、摇篮湖,正西南则为黄姓与众姓之白螺泛、倒湾湖”。并规定“以上六湖水统于八月初一禁蓄,至十月终关会同日开举,照湖亩多寡分定渔户,各征稞敷差。凡扛纲杂业,听其投纳。恐有在禁蓄期内强取湖鱼者,无论有无湖分,一经捉获,送公惩治,使用亦系公出,不得徇私偏累,亦不得擅自开放”。 【24】
      自康熙二十九年众姓公立合同之后,因为“界段甚属明晰”,所以业户之间在总体上保持了一百多年的相对稳定。其间虽仍有矛盾产生,却未导致重新划界。
      (二)后期对淤地的划分
      清代后期,圩垸的无度开发等因素导致汉川水患频繁,田地被淹没,湖洲却变为淤地,各业户的湖产之间失去了原来的界线。更重要的是,淤地有耕种的可能,在不升科的情况下,收益要大于湖水,业户的相对利益发生了变化。从黄姓与其他众姓的族谱记载来看,同治五年之后,有关淤地的争讼骤然增多,并引起了一系列重新划界的举动。
      在业户的多边关系中,黄姓与张姓的矛盾最为深刻。张姓是一个军户名下的宗族,户名“张林”。明清两代均利用卫所军挽运漕粮,并以屯田收入津贴运丁。从《湖案》与孙王二姓的族谱记载来看,武左卫的一部分屯田坐落汉川,与民田杂处。军户与民户一样开沟兴垸,张林垸就是张林所开的圩垸。军户与民户之间也进行土地交易,孙王二姓之昌巨口部分湖业即于明弘治年间买自军籍马姓。
      光绪十二年,香花垸溃口,将夏家湖附近的山场与黄姓火烧塌、炊箪泾等处湖洲与相邻的张姓屯地一起“半淤成陆”。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三日,黄章文、黄宪藻等黄姓族人与张大茂、张孔修等张姓族人为淤生地亩争讼。张姓禀称,张林户名下“额田五十四石,粮系一升取派,共完粮五石四斗”。他们还呈上一本据说是乾隆年间留下来的残破印册以为凭据,上面载明一升取派。陈县主详请粮道饬承抄发派米额则,并请武左卫将汉川县军田的亩数与税则分别开单移覆。武左卫移称,“军田顶自于官田,亩宽狭粮额轻重各有不同,皆以原顶官册为凭”。至于田粮税则,“因省城叠遭兵燹,册案毁失无存”, 【25 】粮道亦无法提供。陈县主遂拟照张姓所呈乾隆印册,以一升取派断结完案。然而,黄姓提出,张姓之田如果以一升取派,就达到五十四石之多,不但占据了张林垸堤外原来属于黄姓的湖业,而且几乎将淤地铺满。黄章文还将其他军户的屯册呈堂作为凭据,以证明屯地都是按五升不等取派。 【26】
      黄姓与张姓都在田粮取派上做文章,是因为同治年间的大水之后,对于那些难以看清边界的淤地,官府是按照业户承担钱粮的多少为凭来划分的。 【27】但是由于军户与民户的负担不同,因此,两姓分别提出的计算方法可以造成淤地分配上的巨大差异。
      陈县主指出,黄张二姓之词俱有可疑之处。黄姓所谓五升取派之说,并无确据。张大茂所呈印册虽然记载应以一升取派,然而如果照此派管,则此外几无余地。因此判断,除张林垸内无庸清丈外,所有堤外之地参考别处军户取派之数,按二升二合划归张姓垦管。其余地亩由黄姓等众姓照契派分,张姓即便另有民地,亦归在余地内听凭公分。如果张大茂等不愿遵结完案,就必须拿出一升取派的实据,才足以服众。否则就需要漕、粮、卫各衙门清查粮册,或武左卫将汉川各军田的具体情况分别开单移复。但是,因为战乱后档册损失严重,后两种办法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 【28】
      张姓仍然不服,张孔修又赴藩司、臬司、巡道禀控黄宪藻等强占湖淤各业。经陈县主详覆,定为:张林垸内军地如已足数,即可不必再丈,若垸内不足,先将垸内丈清再在垸外补足。 【29】
      可以看到,康熙二十九年众姓所立的合同书标志着有关划界的纠纷告一段落。然而,这只是一个相对的均衡,在清代后期的水患中,湖产形态发生变化,业户之间又开始对权利进行新一轮确认。
    三、官府的角色
      黄姓与其他众姓的争讼持续了数百年,留下了内容丰富的《湖案》,对于我们了解明清时期民事审判的很多细节都极有帮助。不仅如此,其长时段的特点,亦有利于我们观察其中的连续性与某些变化,其中,官府的角色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民事审判与民间秩序
      如果将《湖案》中的历次控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到明清两代官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表现和作用大不相同。
      明成化年间黄李两姓争讼时,官员并未让两造提供什么证据,只令他们“同夹共锭瓷针”,这意味着两造必须通过熬刑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黄叶两姓争讼时,官员也拿不出什么好办法,于是使出跑马占地的招术,希图在两造之间取得平衡。而黄向两姓争讼时,传说黄袍将官司打到京城之后,刑部官员居然用皮绳将他捆起来丢过高墙,一试真伪,这种办法显然带有原始的神判色彩。当然,族谱往往是一个建构的产品,后人在叙述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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