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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

时间:6/24/2016 5:52:00 PM 点击:582

作者:龙邑黄氏八修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 或改姓或逃散, 【39】而以黄元廩为首,元凤为辅,士卿、瀛俸、元瓒、汴、济、元统、鸾阙等人竭力奔走,至崇祯九年,终使案情大白。曾采、曾鼎、许上进以诬人致死律拟绞刑,邢推官已死,杨教官身陷牢狱,后于狱中自尽,其他承审官员亦纷纷遭到摘印革职的处分。至崇祯十三年,加派之膳银亦被减除。 【40】但此后黄姓与曾姓长期互相仇恨,曾姓始终不忘报复,黄姓亦耿耿于怀。【41】
      清代汈汊湖水域以升科为目的的清丈比较少见,但是,因为它对民间的影响至深,所以仍有人借题发挥,以图胁迫他人。康熙二十三年,为争夺湖产,孙姓族人孙公臣告黄姓欺隐田粮。因事关国课,藩司委汉川知县程世贤丈勘大形。程县主将异姓红粮产业混入黄姓册内,且不照赋役全书原摊科则,而是改轻就重,详称丈出黄姓麦地草场湖水,应升课银。黄姓族人黄成龙不服,出首孙公臣亦欺隐田粮,“欲丈明孙姓田湖,照粮比例”。藩司另委汉阳知府王景禹复丈,称“二姓田场湖水同垸连亩,升稞则应俱升,照额则应俱照”,县、府意见矛盾,以致案悬未结。康熙二十六年,署理知府程埙复查此案,府通判王治隆复丈,认为“二姓田场湖水实系垸围之地,非滨江淤生可比,且川邑十八粮则载在全书,决难更易,今所丈出田亩与红粮数俱无欺隐”,令两造取具甘结。 【42】
      笔者以为,与其说王治隆确信二姓“俱无欺隐”,不如说他认为维持已经载在全书的粮则是不惹麻烦的最好办法。此后,黄姓与他姓的纠纷中再未见以欺隐为由的。
      清丈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清时期国家逐渐放松了对资源的控制,这一方面减少了官府对民间的扰害和民间借官府名义挑起的纠纷,另一方面则刺激了民间秩序的进一步发展。
    四、法秩序与宗族建设
        纵观黄姓与其他众姓数百年的争讼,一个问题会很自然地凸显出来,那就是在管业有来历、控案已审结的情况下,纠纷仍频繁发生。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湖案》记载的都是对簿公堂的过程,但是很多内容都暗示在公堂之外还有着无休止的械斗。这些并不是单纯的司法审判制度所能解释的,而是需要思考更多层面的问题。
      (一)作用有限的证据与审判
      清道光年间,黄姓多次与占有昌巨湖与摇篮湖的孙、王二姓争讼。孙、王二姓之间的关系与黄、向二姓之间的关系相似,据说孙姓的湖产也是王姓陪嫁过来的。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二姓共同占有湖产,在纠纷中也常联合起来与外姓对抗。
      道光四年,孙复捕鱼越界,黄姓控县,经中邻调释,两造请息在案。道光六年,孙王二姓在新立的合同中将黄姓之三湖泛、汈汊湖和曲湖注为子湖,并将鲇鱼泛、大连湾、芦嘴、团湖以及南北滩湖注为孙王子湖(子湖系湖水淤浅后形成的分割湖面——笔者),引起黄姓再次控县。 【43】县断维持康熙二十九年合同书所规定的界线,两造具结,纠纷暂告一段落。【44】
      道光二十年风波再起,起因是孙姓拿出一份旧契,证明己姓对黄姓的湖业有分。孙王二姓持有明弘治年间从军籍马姓手中买昌巨口西北一半的契约,其东南一半虽无契约,但实际上也由二姓管业。道光十九年五月间,孙射蛟称在枣阳县查出康熙九年他家买昌巨口东南一半的契约,尾批有“东至沙嘴青草沟,北至汈汊庙嘴”的字样。沙嘴在黄姓猲獐湖的东南,那里有一片荻地。如果按照尾批的说法,这片荻地应是孙姓之业。孙射蛟又在曾贵和家捡出康熙年间一份司详,其中所载黄姓湖业内并无猲獐、大浪之名,便以黄姓原无此湖为由赴县控争。黄姓自然不能答应,黄宪寅等呈出康熙二十九年合同书,并指出弘治年契内曾经注明,昌巨口全湖东至沙嘴长港,北至蚌湖,与孙射蛟所呈康熙九年契的尾批大不相符。
      赵县主亲自查勘,在核阅两造凭据之后,认为“若照契而论,应断孙王,黄姓无分,若照合同原案而论,应归黄姓,孙王无涉”。所以做出调处,将黄姓之荻地令两家分管。 【45】此处“合同原案”指康熙二十九年合同书。
      赵县主息事宁人的态度并没有达到目的,二姓仍各持己见。继任张县主覆审,他认为,“该处湖水汪洋,本无硬界,沧桑迁变,原无主名,仅惟执数百年之故纸,而欲一一指实其处,是则按图索骥,徒得其仿佛。且如刻舟求剑,更嫌其拘泥”。因此,“欲息讼端,莫先绝去祸本”,既然黄孙二姓所争者乃昌巨口东南的一片淤洲,应照例断为官荒,归入书院管业,这样一来,两造“气可平而争可息也”。 【46】
      对于张县主的这种断法,黄姓更加不愿服从,因为“湖岸归公,则岸外之湖越难落业”。黄宪寅等至巡抚衙门呈控,称:“理无两可,业有定位。伪契可凭,数湖应为伊有,如不可凭,獐、浪东南岸之芦苇与伊何涉?”必要争出个结果来。孙姓族中亦有孙业炳等至巡抚衙门控称黄宪寅“捏名插占生族昌巨口湖洲”
    。而黄述炳等又以“造契占湖等情”再次呈控,臬司批饬“勘讯迅断,毋延蔓讼”。案卷发回汉阳府重审。
      汉阳府饬令两造按湖之方位公同绘图,并核对康熙二十九年合同、道光四年控案、六年吕令断谳,确定“湖虽毗连而方位则公图与案据划然一致”。再查孙姓所呈康熙九年契,与明弘治十三年昌巨口原契内载全湖四至不符。且康熙九年契原在孙姓呈出康熙二十六年详案及黄姓呈出康熙二十九年合同之前,那时孙姓并未照此契管业,现在更不能倚为凭据。而且按照此契所载四至,“不独荻地包在界内,应归孙姓,即大浪、猲獐亦皆归并”,透露出孙姓界罩黄姓之湖的用心。再查孙射蛟呈出康熙二十六年司详,其中虽无黄姓猲獐、大浪两湖之名目,但详稿残缺不全,黄姓的其他湖业大多亦未载于其中,亦不足凭。
      最后,汉阳府判断孙姓所呈康熙九年之契无效,沙嘴断归黄姓,二姓仍各照旧管业,其湖水仍照道光六年断案,同日禁放。并将康熙九年契东北至界两歧之处批明存卷,其弘治十三年印契,亦批明猲獐、大浪东南之沙嘴仍归黄姓管业,同万历十一年、十七年印契共三纸,当堂给还孙业炳具领。两造均无异议,具结完案。 【47】
      官司打到此时,最先挑起事端的孙射蛟已于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内身故,黄宪寅亦已老病侵寻,无法赴审了。
      此后,黄姓与孙王二姓之间又维持了一段时间的平静。同治五年,汈汊大垸遭遇大水,彭公垸溃决,黄姓与众姓共有之倒湾湖尽淤成陆,黄姓独有之大浪湖及东南之猲獐湖接淤大半。孙姓即于同治六年春掀平墩界,包占倒湾以及大浪与猲獐等黄姓湖业。 【48】
      可以看到,契约本应是证明湖分来历的重要凭据,但是,争讼之人有可能会提供假契,即便是真契,在相互比照时也经常有不能契合之处。至于审判,虽然每次断决之后都会由两造具结,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以新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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