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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

时间:6/24/2016 5:52:00 PM 点击:582

作者:龙邑黄氏八修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 ,黄公祠、黄四公名义的契约均为同治、光绪年间。同样的变化规律也反映在《王氏宗谱》与《童氏宗谱》所保存的契约中。至清代后期,汉川契约中的买方以宗族名义出现已成为普遍现象,有的契约中的卖方也以宗族名义出现。 【62】可以说,汉川土地的集中与宗族的发展成为两种同时存在且不可分割的趋势,二者紧密结合,逐渐形成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宗族合二为一的局面。
    五、结语
      汈汊黄氏的《湖案》展示了明清时期民事法秩序的具体形态,其丰富的内容要求研究者摒弃概念化的研究方法,更多地进行实践层面的分析。为此,笔者将它置于区域社会的结构与发展脉络当中来观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是“业”的“来历”和特征对于权利观念的影响。汉川的移民历史和复杂的自然环境使得这里的土地权利显示出较弱的排他性,人们一方面努力克服“管业”过程中的种种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却又在利用这些因素。旷日持久的争讼、大规模的械斗以及宗族组织的发展都与这一背景有关, 【63】提醒我们有必要从发生学的角度思考一些问题。
      其次是社会结构对法样式的决定作用。可以看到,湖分之讼的两造以宗族为主,个体家庭或个人是比较少见的,而宗族内部则形成多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现代民事主体的一般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64】因此,我们在讨论传统社会的民事纠纷与民事审判时,需要考虑其主体的复杂性,使研究在更具包容性的框架内进行。
      最后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层面与形式。《湖案》中的历次控争反映出民间社会一直在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但是,反复缠讼以及诉讼背后的大规模械斗却又说明人们并未将法律视为权威。这使得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传统社会的法律究竟在什么层面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何种作用。

    【 1】岸本美緒:《“秩序问题”与明清江南社会》,中国学术城http://xueshu.newyouth.beida-online.com/。黄宗智亦指出,研究中国问题应具有实践的观点,参见所著《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读书》 2005年第2期;《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读与思http://readthink.bbs.xilu.com/
    【 2】在区域社会的视角下,有两位学者的成果对于笔者很有帮助,一是刘志伟对于广东沙田的研究(《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沙田一民田”格局的形成》,《清史研究》 1999年第2期),一是张佩国对于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研究《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
    【 3】参阅华钟《江汉湖群》,湖北人民出版社,1974年。
    【 4】参见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02页。
    【 5】参见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 6】《汈汊黄氏宗谱》,《湖案》,湖案续序。
    【 7】《向氏宗谱》,向氏宗族天汉沔合族并派决议书,1990年。
    【 8】《孙氏宗谱》,续谱。
    【 9】同治《汉川县志》,序。
    【10】张国雄曾经用“填充型移民”来归纳江汉地区移民的特点,见《明清时期两湖移民的地理特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4期。
    【11】其传奇内容为:吉甫公一路跋涉到汈汊湖,因疲惫在向家的一架水车上睡着。而向氏族长与其妻其女同时梦到一条黄龙盘于水车之上,因此族长执意将女儿嫁给他。
    【12】《湖案》,湖业始末总序。
    【13】《湖案》,湖案续序。
    【14】宣德年间孙氏鉴公一支因水患迁出之事当与此相关。
    【15】《雪冤录》,“黄鹗家大闹生期”。该书记载了明末黄氏宗族卷入的一件冤案,与湖分有密切联系,详细情况见下文。
    【16】《湖案》,署湖北汉阳府汉川县正堂。
    【17】《湖案》,黄宪藻等供。另据黄姓族人黄正德称,解放前每年正月十五开湖,族长要沿湖巡视,每至一处,外姓之人有下湖作业者须交费领牌。
    【18】特别是孙姓族中的一位老人反复强调,“湖是大家的,谁都去得”。
    【19】光绪十一年黄姓与张姓的争讼中,虽然黄姓得胜,但是县批“张姓既濒湖居住,所有车水灌田、饮食吸取以及船只往来照旧相安,黄姓不能挟嫌阻止”。见《湖案》,汉川县正堂陈为录案详请注销事。
    【20】因此,汉川的湖契中长期保留买卖股份年限的说法。如《湖案》中有,“立永卖湖水约人向近至,今因移就,情愿将祖置张港湖己分徐罗吴郑四大年份八十股之一,东至瓦河堤界,西至顺风岭界,南至北横堤界,北至茅草领(岭)界,其有大小青鱼湾湖洲草荡一并在内,尽问亲族俱不承买,凭中说合,出卖与黄公祠名下管业”。
    【21】《湖案》,湖业始末总序。
    【22】《湖案》,湖业始末总序。
    【23】《湖案》,湖业始末总序。
    【24】《湖案》,立合同中邻向咸宁、涂献廷、阳玉山等。
    【25】《湖案》,钦加同知五品衔汉川县正堂加三级记录三次陈。
    【26】《湖案》,为详请转饬呈卫印册以凭讯核断书。
    【27】据田宗汉《汉川图纪征实》(光绪乙未对古楼藏版)记载:“民因争湓港淤地肇讼……同治九年清丈划块,计亩编列湓港字号,按照粮契派亩安业”。
    【28】《湖案》,陈大老爷堂谕。
    【29】《湖案》,正堂陈断案详覆各上宪。
    【30】《湖案》,汉川县正堂陈为录案详请注销事。
    【31】《湖案》,陈县主禀。
    【32】《湖案》,正堂陈断案详覆各上宪。
    【33】黄张争讼中,知县提到,“县中自乾隆道光年间历有控案,是当以县案为凭”。需要指出的是,只有胜诉的一方才会保存控案资料,因此,黄姓《湖案》中的情况在其他众姓谱中只能找到些蛛丝马迹。
    【34】笔者去年曾到山西洪洞县考察,恰好看到民国年间某地方官员编辑整理的《洪洞县水利志补》,其主要内容为该县大小水渠之来历,用处在于解决当地层出不穷的水利纠纷。
    【35】细节见《雪冤录》,原名为《辨冤录》,民国后改为《雪冤录》。此书为黄姓冤毒案之实录,由当事人黄元玉写成,前有当时在任地方官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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