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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

时间:6/24/2016 5:52:00 PM 点击:379

作者:龙邑黄氏八修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 由甚至仍以旧的理由再次挑起矛盾。
      (二)“移就”、“落业”与宗族势力的发展
      在充满种种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当地人一个自然的反应是将产业聚零为整,避免过多地涉及划界问题,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49 】笔者以为,汉川地契中经常出现的用语——“移就”,就是这种习惯做法的产物。所谓“移就”,是“移业就业”的简称,这无疑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 【50】
      在《湖案》中,另一个与“移就”一样频繁出现的词语是“落业”,它的意思是确保行使对湖产的权利。之所以被反复强调,是因为“落业”在汉川实在并非易事。确保其湖分“落业”的多半是强宗大族,那些单个家庭或弱小宗族要么在械斗中无力抵挡,要么在争讼中难以招架,都极有可能失去产业。王氏族谱中记载的王沈湖分之争可以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王姓有祖遗滑子垸内湖池水塌,与沈姓公管。滑子垸近在沈姓之肘腋,与王姓却隔着襄河(汉水——笔者),因此屡遭沈姓夺占。乾隆九、十两年,王姓族中国才等人控争,“始蒙尤主审断,王沈各半,递年轮管”,但沈姓公然违抗,不许王姓管业。“复蒙汪宪灼审断结”,沈姓仍不悔改,并捏词控府。“府主陈爷吊卷确查,批照原断结案,沈之假约涂销附卷”。王姓“控经二载,案历三官”,滑子垸始得落业。谁知又有郭、胡、姜、李等姓结成一党,凶蛮异常,“见天旱湖涸,串同沈棍将湖塌遍插秧苗”。如果秧苗有长成的可能,他们便按田纳课,等到收成可以确保,则聚众霸占。王姓寻中人与之理论,他们“朋恃多金,挟勒投献,仗财逞刁,竟无天日”。因与沈姓连年争讼,王姓“除一切公业祭产荡废外,又将甲子、丙寅两界遥浪湖莲鱼二利捐垫无遗”。 【51】在笔者所见王氏族谱的《湖山图》中,已不见滑子垸痕迹。此图绘于清末,也许滑子垸终为沈姓所占。
      寺田浩明曾将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描绘成一幅无数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土地所有者互相挤来挤去的图景,【52】但是这样的图景在汈汊湖水域很难看到。据现代版《汉川县志》记载,至解放前夕,汈汊湖的南部为黄姓占有,东部为潘许二姓占有,北部为王马二姓占有,西部为孙王二姓占有。 【53】在这种情况下,湖分之争就是宗族之争。
      从族谱来看,黄姓族中既乏名宦,又鲜巨贾,却盘踞汈汊湖水域达数百年。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宗族是如何维持其势力的呢?笔者以为,这与其独具特色的宗族建设有关。
      首先,宗族的价值观倾向于培养强硬的领袖人物。在黄姓族谱中,读书做官之人被列为“绅衿”,而黄袍、黄元廪、黄宪寅、黄宪藻等带领族人争讼械斗者却被列为“卓异”。对于“绅衿”,谱中强调他们的宦迹或学识,而对于“卓异”,则强调他们的胆量与魄力。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后者的溢美之词要远胜过前者。这种价值观的背后无疑是严酷的客观环境,在压力和荣誉感的共同作用下,很多人虽有功名在身,或担任一定的官职,但是当宗族利益遭到威胁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放弃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专注于族中事务。同治五六年间,彭公垸溃决,黄姓与孙王二姓争地,“干扰相讼数年难以结案”。黄姓族中“述炳公解馆,得中公辞职,乃归族领事”。 【54】
      其次,族中湖产具有浓厚的“公有”的色彩。与明清时期很多地方的宗族一样,黄氏宗族也有族产,即所谓“公湖”,其收入用于“祖祠岁修、纂谱、试馆、宾兴”等事宜。 【55】但是,“公有”的色彩并不仅仅表现在族产方面。
      据黄氏族谱记载,吉甫公有二子,长得仁、次得义,分别被称为老大房、老二房,老二房析居柏树台。得仁二子,长敞、次攽。敞九子,攽一子。攽早亡,其子时鼎由敞抚养成人。时鼎奉母命将家产分为十股,均分给堂兄弟。时习为敞之子,在陆续买尽汈汊湖、曲湖并大小湖洲之后,亦将湖产公诸于堂兄弟共同管理。时鼎、时习二人之举为以后族中湖产的“受分”和“管业”方式打下了基础。
      在《湖案》中,有大量契约的买主为“黄公祠”,这是以宗族名义买入的湖产。此外还有一些契约的买主为“黄四公”,根据谱中另有“黄十公”的说法,笔者推测这是四房的代称,因此,湖产应当是以四房的名义买入的。至于出资方式,根据《湖案》中一份时间为光绪四年的合同书推测, 【56】前者是由全体族人以房份为单位共同出资,后者由四房的全体族人共同出资。
      湖产是按房份划分的,黄有源称,分到各房名下的湖叫做“私湖”。但是,他所说的“私”并不意味着有权私自处分。光绪十一年黄张争讼,张兴启与黄述聪系儿女姻亲,“许伊钱文,嘱认湖与张姓有分”,但“伊因公业,不敢私允”。 【57】可见湖产系由族人分别管理、受益,但无权私自处分。
      在以往的宗族研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宗族中贫富分化的现象十分普遍,财产特别是族产实际上控制在族长等少数人手中,普通族众则处于受剥削和奴役的地位,黄氏宗族的情况似与此不同。
      当笔者问及黄姓族人之间是否存在互相侵越之事时,黄有源回答,湖面广大,各房份居住分散,湖产就按各房居住地点划分,因此越界是没有必要的。当笔者问及族中是否存在贫富差别,是否会引起湖产在族内的转移时,黄正德说,湖本无界,族人从湖产中得到的收入差别不大, 【58】即便有富裕之人,其余资多会转入其他行业,而不会用来购买族内的湖产。从黄氏族谱所藏契约来看,其中没有任何一份是涉及族内交易的,这一点与耕种田地之家有明显区别。 【59】。
      郑振满关于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研究指出,土改在那里难以进行是因为有些宗族的族产比例高达百分之六十,无法区别公私。【60】而汈汊黄氏更给了我们一个极端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全部湖产都是公产。黄姓湖产的“公有”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族内财产的集中,族人虽有可能发生经济水平的升降,但是各房一般都能够维持自己名下的湖产。也正因如此,族内十个房份的格局得以长期存在, 【61】这是黄氏宗族的势力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黄氏族谱中现存买入湖分的契约12份。其中买方以黄公祠名义出现的6份,黄四公4份,个人2份。从时间分布来看,个人名义的契约分别为崇祯十年、嘉庆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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